規定的驗房收房法規知識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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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範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範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下面裝修網小編就來介紹下具體包含哪些驗房收房法規!

規定的驗房收房法規知識彙總

住宅應滿足下列條件,方可交付使用者使用:

1.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檔案或准許使用檔案;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2.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弱勢群體的權利:十種情況下可依法拒絕收房

根據住宅建築規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樓:

1.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的:

依據:住宅建築規範第11.0.1-2條

2.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依據:住宅建築規範第11.0.1-1條

3.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的:

依據: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4.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5.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款

6.開發商經批准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房屋面積實測資料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8.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值超過3%(不含3%)的,

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9.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10.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