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法:先補償後拆遷有望寫進新拆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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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在北京金臺飯店召開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專家研討座談會。應邀參加研討會的北大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援中心主任、北大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生“根本性變化”。

拆遷法:先補償後拆遷有望寫進新拆遷條例

現行拆遷條例將廢除

長達四個小時的閉門會議之後,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體做了簡要的會議通報,其確認在《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正式頒佈實施之後,公眾與學界詬病多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將肯定同時廢除。《拆遷條例》修改草案不久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今後出臺的《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中,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生“根本性變化”,但由於強調目前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並未透露這一變化的主要方向。

昨天大家圍繞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徵收的程式、補償的標準、爭端解決機制、強制拆遷的形式和程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采用怎樣的規範等6方面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新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

法制辦農村城建資源環保司司長王振江在會前向記者透露,目前正在討論的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上”,這意味著目前大量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問題難以被新法規涵蓋,如此前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唐福珍案,其蓋房用地原本為集體用地。

半個月內提交修改建議

記者瞭解到,這次研討會是國務院法制辦就“拆遷條例”修改召開的第三次專家論證會,除了北大4名學者外,還有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應鬆年教授、薛剛凌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王軼教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樑慧星教授。“這也是一個正常的立法程式。”據參會的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透露,院法制辦已提議,與會的專家在半個月內將各自的建議以書面形式提交國務院,以便進一步改進。

對話專家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棘手

北大王錫鋅教授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

叫板《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又應邀走進國務院研討條例修改,走出國務院法制辦研討會現場後,北大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援中心主任、北大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坦言,國務院的積極迴應“很令人鼓舞”,同時他也表示條例草案進行了很大調整。

據透露,條例草案內容與北大五學者此前的建議書內容精神基本一致,並且去掉了“被拆遷人”這一概念,以“被徵收人”取代,有關人士認為這是草案體現的進步之一。

阻力來自地方政府利益博弈

王:草案比原來有了很大的修改,對於之前上書中建議修改的包括賠償問題、拆遷主體的界定以及授權問題等內容,在新修訂的草案中都得到了體現,這是很令人鼓舞的。

公共利益界定棘手

記:覺得草案還需要在哪些方面應該進一步修改?

王:具體內容現在還不能透露。不過可以舉個例子。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棘手的問題之一。草案中已經嘗試對政府關於公共利益的徵收進行了界定,也採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過於模糊。比如草案規定“危舊房改造”屬於公共利益,但是什麼樣的房子算是舊房子?住了兩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稱為舊房子。這裡面就給了地方政府鑽空子的空間,比如將危舊房改造與地產開發結合起來。

建言披露

“先給補償再拆遷”應寫進法律

斬斷政府與開發商利益鏈才能阻止暴力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為什麼擋不住暴力拆遷?政府在拆遷中應當扮演什麼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學教授怎麼說。

應該先補償再拆遷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機先開到你家門口,這是現實中讓被拆遷人難以接受的一幕。王錫鋅教授說,遇到這種情況“我可能會和其他的任何一個普通公民一樣,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北大幾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的補償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後才能進行拆遷。如果談不攏,屋主完全可以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樣的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政府不能幫開發商拆遷

幾位學者關注的還有,在物權法中明文規定,政府徵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徵收,就是為了國防、交通、公立醫院、學校等等這樣一些事業才可以進行土地徵收。但是事實上,許多地方政府基於區域性的、短期利益考慮,片面強調城市的建設發展,忽視對財產房屋所有人的權利保護。幾位學者認為,修改條例時一定要將這一點明確清楚,將政府拆遷與商業拆遷徹底劃清界限,斬斷政府與開發商的利益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確一些具體的屬於公共利益的事項、判定標準、公共討論和決定的程式機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後,可以將利益關係明確化,這樣在商業拆遷過程當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為一箇中間裁判的角色對於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評判,就不至於像現在這樣的制度,政府和發展商是攪在一塊的。這樣一種改變,肯定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

專家觀點

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徵收,通過正常的程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

必須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也就是說,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權徵收公民的房屋,並給予補償;

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該確定在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徵收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

需要明確的是,被徵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徵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徵收的補償是否合理產生爭議後,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居間裁判較為合適;

必須由開發商與房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後才能進行拆遷,否則有權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個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涉及內容

拆遷條例修改所涉五大方面

1 對公民房屋的徵收決定、拆遷條件及其程式

2 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

3 關於補償的標準

4 關於爭議解決的機制

5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補償和拆遷的問題

王錫鋅教授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次建議與媒體報道的接二連三的暴力拆遷事件,尤其是發生在成都金牛區的慘烈事件有直接關係。憲法第13條當時作了修改,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在我國許多政府的徵收行為中,這一規定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拆遷是個很重要的問題,無論如何必須要通過一種機制來保證政府不能純粹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單方面的犧牲個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