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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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經濟適用房政策

 泉州經濟適用房政策有如下內容:

一、為規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建立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福建省建設廳《關於貫徹落實建設部等四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建房〔2004〕141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本規定適用於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港區、泉州開發區。其它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四、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分級建設和屬地管理原則,市、區兩級經濟適用住房分別由市、區兩級進行建設管理。市、區兩級建設部門為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五、市房管局會同市發改委、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結合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都市計畫要求,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用地的供地工作。

市發改委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專案用地的儲備、規劃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政府投入資金的撥付、稽核及監督等工作。

市物價局會同市發改委、建設局、房管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年度指導價格的制定和價格審批、監督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各相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市房委辦負責市直單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物件的資格審查、公示及辦理準購手續等工作,負責區級單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物件資格認定的備案工作。

市住宅統建事務所負責市級經濟適用住房專案規劃設計方案編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組織專案招標等前期準備工作。

區政府(泉州開發區管委會)在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專案納入中心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並由市政府進行統籌安排。

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七、市房管局應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規模。

八、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規模,應納入中心市區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地計劃原則上應占商品住宅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8~10%,並在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

九、中央、部屬、省屬在泉企事業單位及駐泉部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都市計畫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統一納入中心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

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

(三)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

十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專案法人招投標,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招投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遵照有關“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外基礎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

十三、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中小套型為主,嚴格控制大套型,嚴禁超大套型或複式型,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其餘的原則上不超過130平方米。

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必須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設計方案進行把關。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配套建設適當比例的廉租住房,供應城鎮居民收入家庭。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十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成後,按照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進行竣工綜合驗收,未經綜合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國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通過驗收的小區,其物業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指導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發改委、建設局、房管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不同專案分別確定,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和《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閩價[1999]房140號)的規定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以下九項組成:

(一)建設用地的徵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安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五)以上四項之和為基數2%以下的管理費;

(六)用於專案建設的銀行貸款利息;

(七)稅金;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

(九)前(一)至(四)項之和為基數的3%以下的利潤。

確定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應當向社會公示,建設單位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提價銷售。

十七、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在享受標準內面積,按政府部門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購買;超標的面積,按當年度同級地段商品房價格(含土地出讓金)購買。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經營性用房、車庫等的建設費用不得攤入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成本中。

十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減半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專案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二十、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優惠購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資建房、廉價房、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5年以上;

(二)未購買政策性住房的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4倍以下。

經濟適用住房優先出售給符合前款條件的無房戶、危房戶、烈軍屬,並劃出一定比例安排給符合中心市區安置條件的現役軍隊人員。

二十一、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前,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預售許可證。銷售單位應將經批准的專案名稱、價格、數量等相關資訊在當地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上進行為期一週的公示。

二十二、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由申購者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2.戶口簿、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5.結婚證及計生證明;

6.技術職稱證書、聘用書或行政職務任命書。

(二)審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可向單位或所在的社群提出申請,由區房委辦對區屬單位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的申購資格進行審查,報市房委辦備案;市直單位幹部職工申購資格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房委辦進行復審。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申購人年收入和住房情況的審查工作。

(三)公示。申購人名單經初步確定後,應在當地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上進行為期一週的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區房委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並出具書面通知。

(四)辦理手續。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 由市、區房委辦確認申購資格,給申請人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手續。

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按照申請先後順序,實行輪候分配供應制。

二十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夫婦雙方按享受標準高的一方執行,享受面積標準如下:

一類(70平方米):適用一般幹部、職工及居民;

二類(85平方米):適用科級幹部或正式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

三類(100平方米):適用縣(處)級或正式聘任為副高專業技術職務以及1983年前評定確認為中級職稱的幹部;

四類(130平方米):適用地(廳)級或正式聘任為正高專業技術職務以及1983年前評定確認為副高職稱的幹部。

購房人必須按照核准的購房面積選購相對應套型的經濟適用住房,對應套型面積上浮不得超過10%,不得跳檔選購高一檔次套型。

二十四、購房者應按有關規定繳交專項維修基金作為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裝置在保修期滿後的大修和更新的資金,由售房單位代收,並繳入政府指定的維修基金專戶進行專項管理,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該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二十五、開發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工作完成後應將如下款項繳入財政資金專戶,作為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的專項滾存資金:

(一)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中收取的市場價與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價的差額部分扣除土地出讓金後的款項;

(二)以同類地段市場價格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專案配套建設的店面、車庫(位)等營業性用房,支付建設成本及土地出讓金後的款項;

(三)實際銷售價與中標價的差額部分,提取經財政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綜合管理費用後的剩餘款項。

二十六、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中應當註明劃撥土地、經濟適用住房,並分別標註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格和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以及市場價面積。

二十七、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限以房屋所有權證發放的日期為基準。

二十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辦理程式、土地出讓金及其它稅費繳納按照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九、違反本規定的,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十、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建設部門責令追回已購住房,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自行承擔;確實無法追回的應責令補繳與市場價之間的差價款,並可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虛假證明的,由證明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十一、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限辦理;

(二)不按照規定收費;

(三)弄虛作假,協助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行為。

三十二、本規定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三十三、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