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業主新房木地板泡水起訴 物業被判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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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入住的新房地板卻被生活廢水浸泡,造成房屋損失高達萬元。

找誰賠?一波三折後,受損業主將樓上所有住戶告上法庭,在後續過程中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於是將被告換成了物業公司。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該物業在管理中沒有履行義務,室外排水主管在兩年內僅進行了兩次清掏,其中牆內下水道兩年沒有清掏記錄。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對業主負全責。

下水管堵塞,房屋地板遭泡水,到底該找誰索賠?家住長沙市雨花區的劉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糟心事。他在某樓盤二樓買了一套精裝房,由於工作忙,一直沒有入住。2018年11月,劉先生髮現自己的精裝房因下水管堵塞導致木地板全部泡發,維修費用花費了6600元。工作人員疏通後,發現堵塞物是固體油脂和菜葉。

堵塞到底是誰造成的?誰又該為此負責?在追責無門後,劉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近日,長沙雨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長沙一業主新房木地板泡水起訴 物業被判全責

物業代發簡訊:樓上住戶每家分攤213元

“起初,我只想聯絡到樓上住戶和物業三方協商解決此事。”10月8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絡上劉先生,他告訴記者,終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實屬無奈之舉。

劉先生表示,自己購買這套精裝房後,因為小孩不在附近上學,就一直沒有入住,平時因為工作忙,也很少過來看。直到物業通知他,家中地板被水浸泡了,他才趕來處理情況。

從疏通工作人員清理的垃圾和雜物來看,水管堵塞系長時間未維護疏通垃圾造成。經過排查發現,是因為3棟1單元公共廚房下水主管道堵塞,堵塞點從一樓起至一樓中間處,汙水不能往下排出,沿著共用下水主管介面處灌至劉先生家,導致全房被汙水浸泡多日,積水深度達3到5釐米。房中木地板、掃腳線起泡、開裂、隆起,房內發出惡臭和黴味,受損嚴重。

劉先生諮詢了相關法律人士,得知曾有相關案例,受損房屋的樓上住戶需要共同擔責,他曾在物業陪同下,上樓一戶戶找業主協商解決,“我當時的想法很簡單,就是我自己承擔一點,樓上其他業主承擔一點,還有物業,三方一起協商解決此事。”但在這一過程中,由於聯絡不上所有業主,物業也無法提供所有相關業主電話,2018年11月19日,物業代劉先生,向樓上31戶業主同時傳送一條簡訊,希望每戶分攤213元,共同賠償劉先生家中地板的損失。

有業主表示,沒有證據證明是樓上業主造成劉先生家地板被泡。還有業主表示,自己很少住在這裡,幾乎沒有產生造成堵塞的生活垃圾。發出簡訊後,事情並未得到解決,劉先生追責無門,只能尋求法律幫助。

律師建議,變更訴訟主體,維權更為有利

今年四月,劉先生委託湖南湘行律師事務所楊偉強律師向雨花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楊偉強律師表示:為了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訴訟主體,節約司法資源,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建立物業服務關係,下水管道屬於物業公司管理的範圍,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造成管道堵塞,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所以以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更為恰當。

被告永升物業公司未能履行公共共用下水主管道的日常維護、養護、檢查義務。劉先生認為,他的房屋屬於精裝房,交房後至事故發生時,訴爭房屋仍在保修期內,被告物華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劉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永升物業公司賠償11456元,被告物華投資公司更換其家中全房木地板、刷腳線或賠償原告11456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對此,永升物業公司辯稱,原告劉先生的損失應當由該棟樓上業主共同承擔,原告的損失是其居住的某樓盤廚房主水管道反水造成的,永升物業公司並非該管道使用人,並非本案直接侵權人。

物業的證明資料反而成為定責證據

經法院委託,湖南聯信房地產評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做出《建設工程造價鑑定報告》,修復費用為10613.14元。原告房屋受損系公用的廚房主管道1樓至2樓之間因菜葉、油汙等將排水管堵塞以致排水不暢,逐漸滲水至原告房屋所致,根據被告物華投資公司與永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被告永升物業公司負責訴爭房屋所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汙水管道的疏通,故原告請求被告永升物業公司賠償其房屋損失10613.14元,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被告永升物業公司為證明其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管道疏通、維護義務,提供了該樓盤的汙水井、化糞池清掏統計表、《化糞池清掏協議》和疏通現場照片。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每月均需對下水管進行養護、檢查,但統計表顯示,室外排水主管在兩年內僅進行了兩次清掏,牆內下水道兩年沒有清掏記錄。

2019年9月20日,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百零七條,《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上海永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支付原告房屋修復損失10613.14元。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永升物業公司是否會提起上訴?記者聯絡了一位楊姓負責人,其表示不便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