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繳納的一種税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增值税計算方法
計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税=增值額×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
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條 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税按照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税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 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條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條件分為兩類:
一是納税人應該進行清算的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是主管税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税人進行清算的條件: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