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沒到手裝修沒動工 市民支付7000多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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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楊先生與一家裝飾公司簽訂了裝修意向書,並預交了首期款,準備為即將到手的一套二手房裝修。後來,房子沒買成,他要求裝飾公司退款,對方卻要扣除工程款總價的20%也就是7140元作為違約金。“交錢的時候沒人告訴我不裝修了還要交違約金,而且他們現在還沒動工也沒有什麼損失,為啥要我支付這麼多違約金呢?”楊先生對此想不通。

房子沒到手裝修沒動工 市民支付7000多元違約金

 消費者

開工前終止合同

裝飾公司要我付7000多元違約金

今年2月,楊先生在東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並支付了部分房款,在等待房東騰房的過程中,他無意間看到北京都市時空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做廣告宣傳,便和愛人找到這家裝飾公司進行考察。一進裝飾公司就受到了工作人員的熱情接待,並且當天就跟著楊先生夫妻乘車前往戶內量房,為了表達謝意,楊先生夫婦特意請這位工作人員吃了一頓午飯。

兩天後,楊先生再次前往裝飾公司領取裝修專案核算清單,當初接待他的工作人員又提出,可以幫他以設計師親戚的身份申請到內部優惠價。“當時她拿出一沓列印好的材料,讓我趕緊簽字,簽完找領導審批後就能拿到更多的優惠”。楊先生說,簽完字後工作人員拿走了合同並報出一個35700元的裝修優惠價,還要求他先交2萬元首期款。“房子的裝修方案我還沒看到,怎麼現在就讓我交錢?”見楊先生提出質疑,工作人員解釋道,錢交了什麼時候裝修都可以。之後,楊先生就帶著工作人員和該裝飾公司的財務一起回家取了23205元,開具收據後工作人員還給他留了一份紙質材料。

此後,楊先生回想起此事,覺得接待他的這位工作人員一直表現得很積極,又是上門量房,又是幫忙申請優惠,心裡有些過意不去,就給她送去了一臺電磁爐再次表達謝意。

原本以為買房裝修的事都能順利一次性解決,可是由於房東推遲交房,今年5月楊先生髮現他所購買的這套二手房屬於小產權房,很快就與房東協商完成了退房手續。“房子沒買成,自然就無法裝修了”。楊先生向裝飾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可對方卻說雙方簽訂的合同上第十二條約定,單方違約違約方要支付總工程款20%的違約金,也就是7140元,只退給他16065元。“我之前簽過一個申請內部優惠的單子,什麼時候簽過合同?而且也沒人告知不裝修了還要付違約金。”楊先生說,“我是被工作人員誤導才簽了他們所謂的裝修合同,要不是他們拿出合同說事,我還不知道當時交完錢後工作人員給我的材料就是合同。現在確實是我單方面提出不裝修了,要我支付他們量房的費用,我也認了,但是房子裝修還沒動工,連設計圖都沒有,建材也沒有選,沒給裝飾公司造成其他的損失,為什麼要我賠這麼多錢?”

 裝飾公司

已簽訂裝修合同

違約要支付工程總造價的20%作為違約金

對此,該裝飾公司一位姓閆的店長說,當時設計師與客戶溝通裝修事宜時,確實向領導申請了優惠並且得到了批准。之後,工作人員才會與客戶簽訂合同,並且公司要求工作人員與客戶簽訂合同時要對重要條款進行解讀,所以客戶應該知道自己簽字的紙質材料就是合同,並且對裡面的條款也都認可。既然如此,客戶簽訂裝修合同後又提出不裝修了,屬於單方違約行為,按照合同約定,我們就有理由扣除他應交工程總造價的20%作為違約金。至於客戶反映請設計師吃飯和贈送禮品一事,閆姓店長說,公司要求任何工作人員都不得接受客戶的贈與,事後公司就設計師與客戶一起吃飯一事進行了處罰,但是客戶所說贈送電磁爐一事,經過公司與當事設計師的核實得知,是客戶暫時放在設計師處並非贈與。

事後,記者找到當初接待楊先生的工作人員周丹,她稱,簽訂合同時,她讓客戶自己看了合同內容,至於記者問到是否向客戶提醒有違約條款時,她卻沒有正面回答,只是對著坐在旁邊的閆姓店長小聲說:“店長,我說了。”之後,還反問記者:“為何要針對我?”說完,閆姓店長示意她不要繼續回答記者提問,並說:“這件事,我們不接受媒體採訪了,愛咋地咋地。”

律師

單方面“終止合同”確屬違約

違約金過高可進行協商

陝西博納新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茜表示,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楊先生與裝飾公司簽訂書面合同,裝飾公司雖尚未進場施工,但是合同已經生效,且雙方都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具體表現是楊先生履行了部分工程款給付義務,而裝飾公司可能也進行了部分丈量工作。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楊先生單方面“終止合同”的行為確屬違約。

徐茜說,關於違約金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楊先生與裝飾公司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對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按合同總價款20%支付違約金,辦理終止合同手續”。該條款雖屬於裝飾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但是從文意上具有“雙方約束”的性質,並不能定性為“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的特別提示注意條款或者“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條款。因此,對於該條款,楊先生以“簽訂合同時,裝飾公司未提供告知義務”而質疑其效力的主張有些牽強。楊先生提出簽訂合同時並未被告知是合同,若情況屬實,這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對於楊先生的簽約行為具有一定的誘導作用,然而這是否構成“欺詐” “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無效或可撤銷情形還尚待考察與商榷。

目前,雙方就違約金問題有較大爭議,因為違約金過多,楊先生可先與該裝飾公司進行協商,要求減少違約金;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來源:西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