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具不達標自燃 開發商索賠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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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某新開盤小區,短短兩個月內發生了3起廚房燈具自燃事故,開發商認為燈具公司的廚房燈有嚴重質量問題,與燈具公司協商燈具更換及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終判決燈具公司支付開發商燈具損失108400元和燈具更換安裝費10073.6元。

燈具不達標自燃 開發商索賠勝訴

燈具耐熱耐火不符標準

2011年8月25日,廣州某燈具公司向花都某花園小區供應了2168套燈具用於該小區的廚衛裝修工程。小區開發商於9月9日向燈具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108400元。

2014年2月7日、2月10日及3月28日燈具公司供應的廚房燈具陸續發生了三起自燃事故,給該小區的三戶業主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財產損害

燈具自燃事故發生後,開發商及時將燈具公司供應的燈具送至廣州市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表明,這些燈具的耐熱、耐火和耐起痕專案均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因此,開發商多次發函通知和督促燈具公司進行處理,但燈具公司僅對已經發生自燃的燈具進行更換並賠償業主的財產損失、醫藥費後,一直未採取措施徹底消除該批燈具存在的安全隱患。在雙方協商處理期間,該小區又發生了第四起燈具自燃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燈具公司供應的廚房燈具,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三次自燃事故,已經造成使用者財產和人身損害的嚴重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燈具公司支付開發商燈具損失108400元和燈具更換安裝費10073.6元。燈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後維持原判。(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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